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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治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在全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治理,并授权公安交通治理部分会同相关治理部分详细实施。已购车的单位或个人应在2018年5月31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公证证实文件。并公布从8月1日0时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其它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为做好调控实施前后的工作衔接,保护《通告》发布前已发生车辆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维护汽车销售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现就重点业务办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已发生交易车辆的公证存案


  1.2018年5月16日0时前,单位或个人已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支付购车款(含订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同一发票的,应向当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公证证实文件。


  车辆尚未交付的,由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提出公证申请。


  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注册或转移登记的,应由购买人自行提出公证申请。


  2.申请人应于2018年5月31日条件出公证申请,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


  3.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申请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的身份证实,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


  ②购买人(单位或个人)身份证实,包括:个人身份证、栖身证、军官证、通行证、护照;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


  ③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同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同一发票)或者购车款(含订金)转账凭证(含电子凭证)。


  4.个人购买人自行申请公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本人身份证实;


  ②已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


  ③已开具的车辆销售同一发票;


  个人申请公证证实文件,必需由本人切身前往办理。


  5.单位购买人自行申请公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营业执照或含有同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相关证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


  ③已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


  ④已开具的车辆销售同一发票。


  特别说明:


  ①销售合同、发票或者转账凭证的发生日期应在2018年5月16日0时前。


  ②付款人与购车人不一致的,付款人应当到场,并提交支属关系证实或其他公道证实。


  ③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和单位购买人申请办理公证证实文件应携带公章。


  ④单位申请公证证实文件,可由代办人申办,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实。


  6.各市县公证机构对符合前提的申请,应于2018年6月5日前按照一车一证实的方式出具公证证实文件,并将公证证实文件和公证汇总信息电子文档移交当地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同时将电子文档提交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7.购买人凭公证证实文件在相关业务恢复办理后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变更登记。


  8.公证用度无需申请人负担。


  二、存量二手车存案公证及确认宣布


  1.依法登记的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在2018年5月 16日 18时前将截至2018年5月16日0时已经收购的存量二手车信息,向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存案。


  申请存案须提供以下信息:存量二手车的所有人名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所有人联系方式、号牌种类、号牌号码、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号。


  2.各市县公安交通治理部分会同工商部分于2018年5月17日对在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存案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清点比对,一一审核车辆信息并进行登记造册。核查属实的,交由公证机构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存案确认公证文件。


  3.各市县公证机构应于2018年6月5日前将公证证实文件和公证汇总信息电子文档移交当地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和工商部分,同时将电子文档提交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4.已公证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于2018年7月1日前分批次向社会宣布。未经宣布的车辆不纳入存量二手车范围。


  5.经确认宣布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应在宣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转移登记。存量二手车的转移登记手续按《通告》发布前的相关划定办理。


  存量二手车转移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产生更新指标;购买存量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在转让该二手车时或该二手车报废后,也不产生更新指标。


  6.购买存量二手车,应凭存量二手小客车存案确认公证文件及有关材料到当地小客车保有量调控机构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车指标证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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